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771号
蒋香保、谢兰英: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香保、谢兰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5614.89元,支付利息10913.51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对被告蒋香保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村扬子组168号城南新村13幢204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649元减半收取8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25元,由被告蒋香保、谢兰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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