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769号
司永兴、王唱: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司永兴、王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54043.13元,支付利息42400.29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对被告司永兴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101号07幢606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368元减半收取86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4元,由被告司永兴、王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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