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011号
高壮:
本院受理熊冬村、程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畅支付租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熊冬村、程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高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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