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259号
雍加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锐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雍加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雍加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锐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及公估费227800元;2、被告雍加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锐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115000元;3、被告雍加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锐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4、驳回原告南京锐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由原告南京锐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3元,被告雍加加负担31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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