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大庆诉被告张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3059

张朋雷

本院受理王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30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朋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大庆借款本金25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大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计2862.5元,由原告王大庆负担407.5元,被告张朋雷负担2455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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