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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孙倩云诉被告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圣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5033

 

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圣含

本院对原告孙倩云被告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圣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孙倩云与被告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12月22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倩云装修款180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焦圣含对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0元,由被告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圣含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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