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4号
宋传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梅诉被告宋传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海科新寓万福园12栋102室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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