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187号
杨三明、雍定龙 :
本院受理原告宗兴与你、诸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雍定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宗兴借款本金10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4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宗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雍定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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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