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乔东波诉被告刘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5198

刘宏梅

本院受理原告乔东波诉被告刘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苗木款5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781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十六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