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98号
刘宏梅:
本院受理原告乔东波诉被告刘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苗木款5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781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