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327号
江苏浩霏泰贸易有限公司、李若田、王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芮红民诉被告江苏浩霏泰贸易有限公司、李若田、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若田、王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芮红民借款本金385000元;
二、被告李若田、王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芮红民利息(以本金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芮红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若田、王秋香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芮红民)。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