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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芮红民诉被告江苏浩霏泰贸易有限公司、李若田、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327

江苏浩霏泰贸易有限公司、李若田、王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芮红民诉被告江苏浩霏泰贸易有限公司、李若田、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若田、王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芮红民借款本金385000元;

二、被告李若田、王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芮红民利息(以本金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芮红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若田、王秋香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芮红民)。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四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