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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葛栋梁诉被告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077

李根

本院受理原告葛栋梁诉被告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葛栋梁返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即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葛栋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根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四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