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文俊诉被告阮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035

阮兵虎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俊诉被告阮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阮兵虎于本判决效之日起日内付原告徐文俊货62228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减半收取678元,由被告阮兵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