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浩波诉被告余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3793

余华勇

原告张浩波诉被告余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79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浩波借款本金311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11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浩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1元,由被告余华勇负担3500元,由原告张浩波负担3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