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893号
徐书红、王宏凯:
本院对原告南京绿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书红、王宏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书红、王宏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绿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480元、公共能耗费1966元,合计8446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绿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书红、王宏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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