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沈新豪诉被告江苏富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950

江苏富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沈新豪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富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新豪租赁意向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江苏富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一二十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