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950号
江苏富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沈新豪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富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新豪租赁意向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江苏富长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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