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江浦县食品公司林山食品站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1月19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江浦县食品公司林山食品站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江浦县食品公司林山食品站管理人。江浦县食品公司林山食品站的债权人应于 2022年 2月 28日前(节假日除外),向江浦县食品公司林山食品站管理人(联系人:段俊明:13601458076,谢实秋:18761886700;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厦20、21楼;邮政编码:21004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浦县食品公司林山食品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浦县食品公司林山食品站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2年3月11日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十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