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185号
陈守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大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守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大文人民币144950元及利息(利息以114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大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9元(原告赵大文已预交),由原告赵大文负担683元,由被告陈守明负担167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