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2383号
孙进友、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兴宁合作社)与被告孙进友、周学生、张勇、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进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人民币1892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8920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周学生对被告孙进友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承担6%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张勇对被告孙进友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承担6%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陈伟对被告孙进友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承担6%的赔偿责任。
五、被告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孙进友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承担6%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元(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1189元,由被告孙进友负担1189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