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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孟庆伟诉被告孙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653号

孙在明: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孙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孟庆伟支付欠款1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原告孟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原告孟庆伟已缴纳),由被告孙在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111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