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651号
王道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林诉被告王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7.4万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以29000元为本金,按LPR四倍的年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为19893.05元;第二笔借款利息以96000元为本金,按LPR四倍的年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为59418.14元;第三笔借款利息以57000元为本金,按LPR—倍的年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到2021年11月2日为8767.24元;第四笔借款利息以143000元为本金,按LPR的一倍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为21221.39;第五笔借款利息以49000元为本金,按LPR的一倍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为7122.99元,以上利息暂计共116422.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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