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77号
南京市浦口区帕哈纳室内装饰工作室:
本院受理陈小妹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订立的两份合同,并由被告退还未履行部分3600元、延期导致无法入住产生的租房租金3000元,总计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