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47号
刘蒋:
本院受理冯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