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49号
吴建:
本院受理秦成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等费用460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