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1867号
孙进友、陈伟:
本院受理宗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18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进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83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83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程普松、张勇、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孙进友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各自承担6%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3056元,被告孙进友负担30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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