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5193号
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赵起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分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益众置业有限公司、赵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3726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所有款项全部实际清偿之日(以58980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为基数,加计50%,计算自2020年1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4745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