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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舜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波、张有华、南京潘波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207

潘波、张有华、南京潘波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舜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波、张有华、南京潘波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潘波、张有华、南京潘波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京舜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1日期间租金105312.5元,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占有使用费245000元,违约金31593.75元,前期优惠租金225000元,免租期期间费用312500元,合计91940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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