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670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国猛租赁费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徐国猛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永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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