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208号
贺兰蓉:
本院受理胡学梅起诉朱明浩、南京东大能发科技有限公司、贺兰蓉、周文华、郭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学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3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胡学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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