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750号
倪建亚:
本院受理王贵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9650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利率按年10.01%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理费11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6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