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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2-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破34号

 

本院根据杜尚泰的申请,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苏0111破34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担任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4日前向管理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18号德基广场写字楼12楼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联系人:张韧,联系电话:1475106074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