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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东萍诉被告贺爱及第三人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 苏0111 民初3863

贺爱: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萍诉你及第三人南京王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原告陈东萍与被告贺爱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关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56号03幢1单元2803室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2、被告贺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东萍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1607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1.5元(原告陈东萍已缴纳),由被告贺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11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