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631号
钟涛: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钟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3454.96元、利息3304.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62.62元,合计38621.62元,并以借款本金3345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告钟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4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63元,由被告钟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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