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396

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供气装置租赁协议》;二、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供气装置租赁协议》项下列明的相关供气装置,并协助、配合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拆除、搬离上述供气装置;三、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货款、租赁费283659.8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283659.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照日利率0.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差额货款12347.8元;五、驳回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3183元,财产保全费2209元,合计5392元,由被告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月四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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