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881号
宗远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宗远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