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727号
胡章兵:
本院受理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86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滞纳金(按照银行利率4倍)】、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