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进友、陈伟、徐邦美、杜正云、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385

孙进友、陈伟、徐邦美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杜正云、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进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1922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以19220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徐邦美、杜正云、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孙进友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部分各自承担6%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89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1137.5元,被告孙进友负担1137.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三十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