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641号
李欢: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起与被告李欢与第三人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持有的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10万股股份为原告所有,并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2、被告将其代原告持有的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10万股股份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第三人配合被告和原告将被告代原告持有的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10万股股份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4、被告承担原告产生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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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