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171号
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6046688.83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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