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0年1月16日,申请人王章斌以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以下简称永丰塑料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永丰塑料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截至2021年12月20日,永丰塑料厂管理人已确认的债务人到期债务总额为35898735.56元, 永丰塑料厂无可供清偿债务的资产。
本院认为,永丰塑料厂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