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464号
刘思齐:
本院受理朱迎珍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95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510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0元、诊查费117.48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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