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154号
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洪泽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雪丽与被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沂分公司)、洪泽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雪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原告陈雪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