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雪丽诉被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洪泽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154

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洪泽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雪丽与被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沂分公司)、洪泽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雪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原告陈雪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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