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绍俊诉被告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825

戴国庆

原告王绍俊与被告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绍俊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戴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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