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902号
吴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祥发诉被告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工资款16000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