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尚美一家陶瓷经营部诉被告杨立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5016号

杨立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尚美一家陶瓷经营部被告杨立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尾款本金计1993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