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770号
李琳: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3700.08元,支付利息2742.64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有权就被告李琳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007幢2单元906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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