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军诉被告马亚洲及钱道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90

 

马亚洲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你及被告钱道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一、除被告钱道成、马亚洲已支付的赔偿费用外,被告钱道成、马亚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共同补偿原告王军医疗费等损失费用计人民币181600.90元;该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原告王军已预付),由原告王军负担32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768元;原告王军支付的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87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2030元;被告钱道成支付的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钱道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永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二十三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