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662号
浦口区老叶建材店、叶贵根:
本院受理冯仇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浦口区老叶建材店双倍返还定金共6000元,被告叶贵根负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浦口区老叶建材店签订地板购买协议,原告支付定金3000元。同年5月30日,原告通知被告开始供货,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表示无法供货,也不退还定金。并从6月29日起,原告通过手机和微信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店铺也关闭。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