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147号
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赵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侯红亮诉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万元(利息按照月息35000元自2016年2月1日暂算至2022年2月1日,35000元/月*72月-510000元=2010000元,实际主张至三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上共计401万元。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的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购买诉讼保全担保保险的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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