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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成林诉被告俞维良和李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752

李有凤

本院受理原告胡成林诉被告俞维良和李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维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成林人民币1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有凤对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2元减半收取240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676元(原告胡成林已预交3010元),由原告胡成林负担531元,由被告俞维良、李有凤负担314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