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654号
裴贵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被告裴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裴贵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峰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刘峰已预交),由被告裴贵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